刑法条文之“严重性病”

2018-02-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传播性病罪”以传播“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为要件,“严重性病”的外延不明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刑法》第 360 条第一款中,“严重性病”这一概念的外延不明确。何为“严重性病”?哪些性病属于严重性病?不要说一般的行为人,就是专业医生或法官也不能完全肯定哪些性病属于严重性病。坚持此概念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除了条文列举的梅毒、淋病和未列举但众所周知的艾滋病外,其他性病很难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其为严重性病。“法律的含混不清本身就是一种弊害”。由于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对这些内容作出明确界定, 造成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 也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甚至相互矛盾。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定罪标准不明确, 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罪刑法定便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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