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月某公司为某工程承包方,张某系月某公司该工程负责人,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张某合作方王某签订合作协议后,携款潜逃。张某因此事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张某在听从朋友介绍后,特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该事,律所安排专家律师为张某分析案情及可能涉嫌的罪名。张某基于对智豪团队的信任,于当日签订合同委托智豪律师代理该案。
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专职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并认真阅读相关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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