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卓某某。
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卓某某犯虚开抵抗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卓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服积,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郜源安
代理审判员陈晶
代理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辉(代)
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卓某某犯虚开抵抗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卓某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服积,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郜源安
代理审判员陈晶
代理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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