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2

2018-01-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3.本案被告人冯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笔录里供述记不清有多少次帮助“老表”取款,也记不清取了多少款项(可能有30-40万元),其供述也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68万元和次数严重不符,差距很大。而且冯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矛盾,冯某供述邮政卡,中行卡。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冯某主观上明知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争议不大,当事人也有取款的事实,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没有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冯某的取款与上游诈骗犯罪之间存在联系。及被告人冯某取的款是否是上游犯罪所得存疑。因此,由于本案相关事实未能查清,用以证明被告人冯某客观上所取款项为上游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因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被告人冯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根据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冯某具有以下诸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审理中能充分关注。
 1.如果法庭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冯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到情节严重有次数标准,金额标准,金额加次数标准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和次数都未能查清,因此,请求法庭不能以公诉机关指控的35次68万元人民币来对定被告人冯某量刑。
 2.被告人冯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也对本案其他情况作了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因此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进行处罚.
 3.被告人冯某今天当庭向法庭表示认罪,同样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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