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款规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处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行为人购买的手段行为与虚开、出售的目的行为均单独成立犯罪从而形成牵连犯罪的情况下,应以目的行为的罪名定罪处罚。因为相对于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来说,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处罚更重,这也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一般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行为,如果购买和虚开或者出售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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