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本人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蔡某了解的情况,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观点:蔡某在开设赌场案中作用较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她不应认定为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建议贵院能其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 蔡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一、蔡某在本案中的作用
1.除受雇佣外,蔡某与汪某没有其它关系
本案证据中,并未显示蔡某与汪某以前认识。辩护人在会见蔡某时,专门问了她是如何到这个游戏室去工作的。蔡某称她以前并不认识汪某,因其本人是因为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无法长时间站立或坐下,所以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蔡某闲来无事在网吧上网时,网吧工作人员与其交谈后了解到这一情况,于是介绍她到汪某的游戏室工作的。换言之蔡某本人没有与游戏室老板有其它共同的利益,她就是一个纯粹的打工人员。
2.蔡某在游戏室没有占股份
在本案中无论是蔡某还是汪某,以及证人张某都能证实:本案涉及的游戏室,蔡某只是在那里工作领取工资,而不占有股份,也就是说她并不是老板。
3. 蔡某被汪某利用
汪某作为游戏室老板,连真实的姓名都没有告诉蔡某。而且汪某并不经常去游戏室,而是委托他人去收帐。这说明汪某是在尽量回避与游戏室的关系。而蔡某作为唯一在游戏室工作的人,却要面对客户,面对可能存在游戏室被查禁的情况。汪某之所以利用蔡某,也在于他们之间没有别的利益或熟识的关系。汪某在蔡某被抓后近两个月才到案,也能证明这一点。汪某之所以给蔡某2%的提成,很难说是否有将蔡某拉入犯罪的目的,辩护人不能妄加揣测。汪某利用蔡某这一点当属无疑。
4.蔡某在游戏室的工资情况
汪某、张某及蔡某本人均证实,蔡某在游戏室的工资是每个月2500元,另外有营业额2%的提成。五个月加起来,也就785元。这个提成,一个月平均也就一百多,基本上算是等于没有。这也就是一个打工人员普通的收入。
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蔡某并不是开设赌场罪追究的对象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这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了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受雇佣的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打击开设赌场的老板,以及与赌场开设人有特殊关系并获取高额利润分成,从而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本案中蔡某的工资不可能是高额的工资,而对于所谓的“分成”,五个月一共分得七百八十五元钱,基本可以忽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看,蔡某并不是打击的对象。而且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整个游戏室中雇佣的就只有蔡某一个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本人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蔡某了解的情况,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观点:蔡某在开设赌场案中作用较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她不应认定为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建议贵院能其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 蔡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一、蔡某在本案中的作用
1.除受雇佣外,蔡某与汪某没有其它关系
本案证据中,并未显示蔡某与汪某以前认识。辩护人在会见蔡某时,专门问了她是如何到这个游戏室去工作的。蔡某称她以前并不认识汪某,因其本人是因为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无法长时间站立或坐下,所以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蔡某闲来无事在网吧上网时,网吧工作人员与其交谈后了解到这一情况,于是介绍她到汪某的游戏室工作的。换言之蔡某本人没有与游戏室老板有其它共同的利益,她就是一个纯粹的打工人员。
2.蔡某在游戏室没有占股份
在本案中无论是蔡某还是汪某,以及证人张某都能证实:本案涉及的游戏室,蔡某只是在那里工作领取工资,而不占有股份,也就是说她并不是老板。
3. 蔡某被汪某利用
汪某作为游戏室老板,连真实的姓名都没有告诉蔡某。而且汪某并不经常去游戏室,而是委托他人去收帐。这说明汪某是在尽量回避与游戏室的关系。而蔡某作为唯一在游戏室工作的人,却要面对客户,面对可能存在游戏室被查禁的情况。汪某之所以利用蔡某,也在于他们之间没有别的利益或熟识的关系。汪某在蔡某被抓后近两个月才到案,也能证明这一点。汪某之所以给蔡某2%的提成,很难说是否有将蔡某拉入犯罪的目的,辩护人不能妄加揣测。汪某利用蔡某这一点当属无疑。
4.蔡某在游戏室的工资情况
汪某、张某及蔡某本人均证实,蔡某在游戏室的工资是每个月2500元,另外有营业额2%的提成。五个月加起来,也就785元。这个提成,一个月平均也就一百多,基本上算是等于没有。这也就是一个打工人员普通的收入。
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蔡某并不是开设赌场罪追究的对象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这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了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受雇佣的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打击开设赌场的老板,以及与赌场开设人有特殊关系并获取高额利润分成,从而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本案中蔡某的工资不可能是高额的工资,而对于所谓的“分成”,五个月一共分得七百八十五元钱,基本可以忽略。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看,蔡某并不是打击的对象。而且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整个游戏室中雇佣的就只有蔡某一个人。
下一篇: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2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