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贾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贾某某涉嫌受贿罪案二审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上诉人贾某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和一审判决,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贾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建议依法改判其无罪。具体新的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贾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一)本案中贾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行为,而是个人居间介绍咨询行为,且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在客观上并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从一审判决书主文中不难看出,一审判决认定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主要逻辑是:X兔毛厂的交易属于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贾某某作为城郊国土所所长对辖区内的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贾某某不予以制止反而予以积极介绍撮合,故贾某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该判决逻辑的建立最重要的前提是“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属于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属于合法有效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由是:
第一、X兔毛厂系该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厂完全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该厂同刘某、唐某等人的土地转让交易,本质上均属于X兔毛厂先收取款项后再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再进行土地交易过户的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解决X兔毛厂土地流转问题的唯一方式。因为如果不引入外部资金,靠X兔毛厂自身是根本无法解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问题也一直无法解决。
第三、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定,“X兔毛厂的两次交易行为均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均属于合法有效。”且最终该土地也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唐某所属公司即四川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因此本案中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客观上属于合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非法土地买卖,实际上是混淆了“不经过户就予以转让”的违法买卖土地行为和“以办理过户为目的”的合法土地前期交易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此基础之上进而认定贾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第四、上诉人贾某某本案中,仅是应邀利用自己认识各方的中间人关系和自己对土地交易政策知识的储备提供个人的咨询意见,建议各方通过合法、正规程序咨询办理,而不是以国土所所长身份和职务撮合他们不经合法程序交易过户非法进行土地的转让。故在本案中贾某某并没有利用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一审判决的逻辑只要你是国土所所长,只要你引荐介绍了他人进行土地转让商议就认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错误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贾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贾某某涉嫌受贿罪案二审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上诉人贾某某,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和一审判决,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贾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建议依法改判其无罪。具体新的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贾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一)本案中贾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行为,而是个人居间介绍咨询行为,且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在客观上并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从一审判决书主文中不难看出,一审判决认定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主要逻辑是:X兔毛厂的交易属于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贾某某作为城郊国土所所长对辖区内的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贾某某不予以制止反而予以积极介绍撮合,故贾某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该判决逻辑的建立最重要的前提是“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属于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属于合法有效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由是:
第一、X兔毛厂系该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因历史遗留问题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该厂完全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该厂同刘某、唐某等人的土地转让交易,本质上均属于X兔毛厂先收取款项后再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再进行土地交易过户的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解决X兔毛厂土地流转问题的唯一方式。因为如果不引入外部资金,靠X兔毛厂自身是根本无法解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土地使用权的历史问题也一直无法解决。
第三、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定,“X兔毛厂的两次交易行为均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均属于合法有效。”且最终该土地也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唐某所属公司即四川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因此本案中X兔毛厂的土地交易客观上属于合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非法土地买卖,实际上是混淆了“不经过户就予以转让”的违法买卖土地行为和“以办理过户为目的”的合法土地前期交易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此基础之上进而认定贾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第四、上诉人贾某某本案中,仅是应邀利用自己认识各方的中间人关系和自己对土地交易政策知识的储备提供个人的咨询意见,建议各方通过合法、正规程序咨询办理,而不是以国土所所长身份和职务撮合他们不经合法程序交易过户非法进行土地的转让。故在本案中贾某某并没有利用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一审判决的逻辑只要你是国土所所长,只要你引荐介绍了他人进行土地转让商议就认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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