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副主任
罗林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管理合伙人
重庆市渝北区律工委调查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心理学学士学位
【执业年限】专职律师二十四年、专做刑事业务十四年。
【刑事办案数量】累计代理辩护各类刑事案件三百件以上。
【办案效果】专业有效辩护的公安机关撤案无罪、公诉机关不起诉无罪、法院判决无罪及免于刑事处罚案件二十多件,判处缓刑案件数十件,从轻、减轻处罚案件不胜枚举。
【执业特点】经验足、气场强、富激情、满情怀。
【擅长】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并重,代理辩护全国范围内跨省市的重大争议、疑难复杂的职务渎职类犯罪、经济类犯罪、毒品类犯罪、黑恶类犯罪案件。
【执业理念】信仰“程序公正才有实体公正”的原则;坚持“专业素养为要,优质服务为重、正义良知为本、”的信念;发扬“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风格,相信“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刑事律师的本分。为争取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砥砺前行!
【执业主要荣誉】
重庆市最佳刑事辩护律师
重庆市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获得者
重庆市渝北区年度优秀律师
重庆市渝北区年度法律工作先进个人
多次受邀担任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区县律工委等组织的刑事实务交流讲座嘉宾
获委托人当事人认可赞誉锦旗牌匾数十面(块)
【有效辩护成功案例摘要】
一、公诉机关不起诉无罪案件
1、陈某(外省会城市大型房地产民营企业家)涉嫌串通投标罪案,属监察委移送交办案件,案涉标的额近10亿元,留置六个月后转刑拘逮捕关押一年余,代理辩护时间整整一年。
辩护亮点: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实地取证、研判所涉项目特殊情况,申请企业合规审查、提出企业经营发展现实困境;多方提交本案不应作为犯罪评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多次与两级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关于民营企业家不宜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做到每周律师会见、提供企业经营法律帮助等专业代理辩护工作。最终本案经两级检察、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以案涉招投标项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涉嫌串通投标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陈某无罪释放。
2、邓某(外省某地资深建筑工程施工经营者)涉嫌串通投标罪案,案涉标的额3千万元,纪委公安联合办案,刑拘逮捕后异地关押半年,代理辩护时间近一年。
辩护亮点:开展实地考察项目状况、了解当事人在当地从事建筑工程的口碑、核实该工程当事人是否存在获利情况,调取案涉工程政府发布公告信息;异地数百公里十余次律师会见;向公诉机关递交当事人不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串通投标行为情节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面见公诉人沟通探讨对当事人有利的案情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首先对当事人解除逮捕措施释放,随后对本案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邓某无罪。
3、曾某(外省某特设农业经营生产企业主)涉嫌诈骗(国家农业补贴资金)罪案,属监察委移送交办案件,案涉标的额35万元。当事人外省慕名到所委托,代理辩护时间6个月。
辩护亮点:开展实地查勘案涉项目和企业,收集企业经营设备设施采购新证据、核实所得资金的来源和实际去向;向当事人了解其当时主观心态和目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活动;搜索司法裁判无罪观点和案例,向公诉机关递交准确区分申报国家补贴资金过程中的虚报资料行为和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界定分析和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律师法律意见书,面见检察官提交最高院类似无罪裁判案例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诈骗犯意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诈骗行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曾某无罪。
- 江某(重庆某区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诈骗(国家残疾人帮扶补贴资金)罪案,属监察委移送交办案件,案涉标的额十余万元。代理辩护时间1年余。
辩护亮点:辩护人冒着酷暑、不辞辛劳亲自现场查勘项目基地、向涉案残疾人家庭逐个调查取证;收集类似不起诉、无罪裁判案列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参考;深入了解当事人当时的主观心态和真实的想法;深入分析市区两级政策文件适用条件和标准,在要求不起诉法律意见中予以剖析比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此类案件犯罪构成要件深入剖析当事人的主客观方面不满足诈骗国有补贴的情形。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意见,认定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残联资金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江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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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重庆某大型国有军工企业部门负责人)涉嫌运输弹药罪案,中央领导人亲自批示督办案件,刑拘逮捕关押8个月,案涉1万发民用步枪弹。代理辩护时间8个月。
辩护亮点:辩护人通过十余次会见当事人、详细听取其涉案的事实和无罪的辩解,全面审阅案件材料找出本案事实方面的诸多疑点以及证据不足的问题;开展向该企业负责人了解当年案发时企业业务管理流程、寻找新的证人证实当事人工作职责的具体情况;面见检察官陈情当事人在单位的职责与本案发生的关系、递交不构成本罪要求不起诉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陪同当事人父亲(离休老干部)向检察官反映情况、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主观上非法运送弹药的依据不足,客观上参与运送弹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张某无罪。
6、祝某(外省涉案被抓到重庆)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从事私服游戏支付结算业务,案涉金额三百余万元,刑拘一个月后取保,获利数十万元。代理辩护时间10个月。
辩护亮点:辩护人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为其提供法律和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告知法律后果和风险,积极参与被侵权方的协商、达成退赔和解;向公诉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微罪不诉的法律意见获得检察官的认同,见证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完成认罪认罚具结等专业辩护工作。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祝某无罪。
7、毛某(重庆某区县资深建筑工程从业者)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案。代理辩护时间5个月。
辩护亮点:辩护人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实其认罪口供的形成原因;结合其涉案行为分析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罪或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认为全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补充协议等伪造证据的行为,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本案中两级人民法院并未依据在案的补充协议作出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故当事人提供该补充协议不属于“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故不构成伪造证据罪。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与当事人达成辩诉交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决定不起诉,毛某无罪。
8、陈某(外省涉案被抓到重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近千万元,刑拘关押。代理辩护时间1年半。
辩护亮点:刑拘期间多次会见;为争取当事人取保,在春节假期、疫情期间,主动向看守所协调,驱车150公里到区县看守所得以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当事人终获得取保、回家团聚;审查起诉阶段,经全面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要求不起诉律师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检察官就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利情况、涉案公司合规审查、当事人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交换意见。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综合法律意见,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陈某无罪。
9、施某涉嫌(网络平台)诈骗罪案,刑拘关押。代理辩护时间6个月。
辩护亮点: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主观不明知,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要求不予逮捕,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取保。后公安机关坚持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以诈骗金额认定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施某无罪。
- 谭某(有销售假烟非法经营罪前科)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代理辩护时间5个月。
辩护亮点:全面深入研究案件材料,针对当事人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涉案金额的认定等问题,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的未达到追诉标准要求不起诉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并面见检察官据理力争。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以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谭某无罪。
二、人民法院直接判决无罪案件和免于刑事处罚案件
1、邓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案,公诉机关坚持指控当事人构成本罪。辩护人依据现有证据分析当事人与受害人间暧昧关系尚未破裂前,当事人没有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导致受害人受到强制情况下发生边延性亲昵行为,不够成强制猥亵罪,获得法院采纳,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本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2、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公诉机关坚持指控当事人因受贿行为,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上千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辩护人坚持案涉国家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对当事人的涉案事实不能在刑法上重复评价,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获得法院采纳,判决公诉机关指控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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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某县乡党委书记欧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案,提出贪污罪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私分国有资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具有发奖金的合法来源,具有发年终奖的合法理由;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自首成立。贪污罪不成立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名成立,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公职。
4、杨某(外省矿石开采企业主)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案,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立即逮捕关押。二审出庭检察官坚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当,要求驳回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家属慕名前来委托,辩护人全面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收集新证据及线索材料,提出涉案炸药数量认定错误、非法储存爆炸物主体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涉案炸药系生产经营用途、储存地点偏远、危害性不大等辩护意见,明确提出对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搞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存在违法、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当事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键辩护意见,改判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释放回家。
5、何某(台湾同胞)绑架(外资企业老板)罪案,一直刑拘逮捕关押在沿海某市看守所,涉案金额300万元;其父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广东北京等地知名律师代理辩护均无果,一审阶段千里迢迢慕名到重庆委托,辩护人紧急介入辩护,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实质性缺陷,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当事人没有参与绑架共谋犯意,只是受人利用卷入本案,遂强力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向两级法院反映律师要求审判公正处理意见,最终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妥协重罪最轻处理,当事人终获免于刑事处罚释放。此案列入重庆市第一届检察官律师庭审辩论大赛采用真实案例。
6、甘肃兰州知名大学马某(教授、硕士生导师)行贿案,涉案金额巨大,提出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并有对国家重大贡献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情节,终获法院采纳认定,判处(修九前)免于刑事处罚。
7、贵州某县环保局中层领导罗某受贿案,涉案金额较大(修九前),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保留住了公职。
三、公安机关撤案无罪案件;人民法院变更罪名轻判或适用缓刑、从轻减轻判处等有效辩护案件
(一)职务、渎职类犯罪案件
1、重庆市某局中层领导梁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巨大,依法认定自首情节,法院综合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及本案的特殊情况,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修九前)破格判处缓刑。
2、重庆市某区中粮分公司总经理李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较大,提出被告人具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视为自首情节的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认定,办理取保后判处适用缓刑。
3、重庆市某区镇征地服务中心主任周某涉嫌受贿罪案,数额巨大、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十万元。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的行为刑法上不能重复评价,指控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采纳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一审判决适用缓刑。
4、重庆市某大型国企下属公司副总戴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系从犯,(修九前)轻判五年以下。
5、重庆市某区环保局中层领导曾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巨大,提出自首情节获法院采纳,(修九前)减轻判处。
6、重庆市某区局副局长陈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巨大,提出自首情节获检察院、法院采纳,(修九前)减轻判处。
7、重庆市某县局副局长黄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巨大,在已聘请一名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委托,提出具有自首情节,涉案金额近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获一审法院认定和采纳,(修九前)判处5年3个月;二审继续委托代理辩护,(修九后)改判1年6个月。
8、重庆市某区政府征地办科长张某受贿罪案,接受委托后,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一审判决50万元的指控金额不成立,获得轻判。
9、重庆市某区土地整治中心主任罗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和当事人与证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往来,应当抵扣相应金额的辩护意见,引起案件认定重大争议,获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对律师的敬业精神和辩护能力的肯定。
10、某国有银行重庆市分行信贷部副总熊某受贿罪案,提出被告人具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对应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的受贿事实应认定视为自首情节的意见,获得检察院法院采纳认定,减轻判处。
11、贵州省黔西南州某局局长杨某受贿罪案、贵州省贞丰县某局局长杨某受贿罪案,在已委托一名当地律师后又委托智豪律师提供专业辩护,辩护能力获得肯定,被告人获得轻判。
12、重庆市某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彭某受贿罪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提出被告人在未被采取调查措施以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与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不对应的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立功情节,减轻处罚。
13、湖北某市区属原国有企业董事长陈某受贿罪、失职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案。辩护人提出指控受贿200万元严重证据不足,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借款型索贿或收受贿赂,法院判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指控受贿200万元不成立;辩护人提出指控收受股票价值10万元证据不足,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指控受贿股票价值10万元不成立;辩护人提出指控失职罪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600余万元证据不足,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该项指控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刑期比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少了整整5年。
14、还代理了重庆市某银行支行唐某“存款回报金”受贿罪案,重庆市某区国有企业“债券发行”受贿罪案,重庆市某市级医院药剂科科长受贿罪案,重庆市某区局长受贿罪案,重庆市某区征地办工作人员贪污罪案,重庆市某县政府投资公司副总受贿罪案,重庆市某区级医院内科主任受贿罪案,重庆市某区村支书陈某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外省尚某贪污、受贿、失职罪案,苏某受贿、滥用职权罪案等,专业素养、敬业精神、服务态度获得当事人委托人称赞。
(二)经济类犯罪案件
1、罗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经营罪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2、蔡某涉嫌串通投标、敲诈勒索罪,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无罪意见,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获取保候审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3、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案金额50余万元),在嫌疑人已被逮捕阶段,积极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刑事羁押强制措施意见,嫌疑人终获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4、周某代办签证涉嫌诈骗罪案,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法律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不予逮捕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5、周某涉嫌诈骗罪(游戏装备)案,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提出游戏装备没有法定价值,案涉虚拟财产损失无法评估,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以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取保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6、舒某非法经营罪案(湖南省某县法院审理),其家属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四川省某市的一名律师代理辩护,面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和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感觉比较无望,极度焦虑,遂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委托的要求,慕名驱车数百里慕名来渝到所咨询救夫良策。辩护人经专业研究本案案件材料,一审期间强力辩护:A、起诉书指控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本案涉案金额和获利金额的确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若干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其涉案行为构成它罪,建议在一年以下量刑。B、庭审中主审法官被辩护人专业精炼的针锋相对的辩护观点和完善的逻辑思路吸引,并遵循我们的思路重点讯问核实了起诉书忽略的淡化的事实,重点调查了本案资金的来源去向和谁具有控制性、被告人实际获利情况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一审判决:A、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但系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牟利提供帮助,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B、对公诉机关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运营手游平台银行流水1•1亿元,获利283万元也不能证实全部是为私服游戏结算的非法所得,因此对于该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6•78万元。最终法院改判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7、何某诈骗罪案,案涉金额500万元,一审以诈骗罪重判15年,二审和重审一审代理辩护,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意见,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发回重审一审,改判当事人合同诈骗罪十一年,专业有效辩护效果明显。
8、汪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涉案金额120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获判缓刑。
9、蒋某参与开设赌场罪,逮捕后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缓刑获得公诉机关认可,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0、刘某诈骗罪案,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终获缓刑。
11、白某诈骗罪案(以邀约赌博设局方式,涉案金额21万余元,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提出证据存在暇疵、被害人存在过错等辩护意见,经采纳后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12、陈某非法经营假烟案,提出涉案金额认定的计算方法的异议,获得法院采纳并认定金额小于指控金额,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13、周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主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缓刑的条件和范围,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小,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情况特殊等情节,判处缓刑。
14、向某电信网络诈骗案,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提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意见,法院采纳判决适用缓刑。
15、潘某(网络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系打工者,获法院认定,减轻处罚判处适用缓刑。
16、薛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涉金额112万余元,法院采纳辩护人从犯意见,认罪认罚,获利金额较小、积极退赃,从轻判处9个月缓刑1年。
17、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金600万余元,法院采纳辩护人从犯意见,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从轻判处10个月缓刑1年。
18、梅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45万元,提出属单位诈骗,作为负责人从轻处罚一年四个月。
19、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2千万余元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针对上游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只应对自己吸纳的公众存款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认定,被告人获从轻判处。
20、易某(任职重庆某知名房屋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辩护人提出其属于在正常工作职责外受领导安排、根据领导意志办事,被动参与本案,身不由己,系从犯,经法院采纳减轻处罚。
21、张某集资诈骗罪案,涉案金额近300万,应在10年以上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二审获得轻判5年。
22、刘某(大学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涉案金额5亿7513670元,二位老板携款6千余万潜逃国外,社会影响极大。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自首情节,系从犯、无获利金额,发展的成绩人数最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属全案最轻判处。
(三)毒品犯罪类案件:
1、李某制造毒品罪案,涉案冰毒500多公斤,主犯。当事人原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20年6月委托智豪所,指派本人辩护此案,历经高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辩护人遵循智豪团队研究意见,着重从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具有检举坦白情节、罪不至死等重点分析梳理辩护。因本案系特大制造毒品案,共计判处6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重审一审充分研判本辩护人的意见,采纳辩护人大部分的意见,唯一改判当事人死缓保命!
2、陈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参与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释放。最终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3、黄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达2•8公斤,可能判处死刑。辩护人提出本案黄某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不是毒资的出资人,而是受他人指使、雇佣,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成功保命。
4、邓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涉案毒品麻古当10万余颗,可能处无期以上刑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其为从犯,法庭审理采纳认定从犯,获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5、叶某贩卖毒品罪案,提出侦查机关收集口供和证言程序严重违法,证言不应采信,引起案件重大争议,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受到法官尊重。
6、易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涉案毒品数量8公斤,一审判处死刑,代理辩护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其他犯罪有效辩护案件
1、肖某(快递从业者)涉嫌非法邮寄枪支罪案,刑拘阶段,辩护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当事人受人利用主观不明知,全案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不予逮捕取保获释放,最终公安机关撤案无罪。
2、柯某(个体快销业经营主)故意伤害罪(摔妻致死)案,公诉机关坚持以重罪名起诉指控,不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被害人家庭特殊情况,注重判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并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回归家庭承担抚养赡养责任和承诺,审慎克制,善待家人。辩护人法理情的辩护获得法官的高度评价。本案被评为2016年重庆十大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3、黄某故意伤害罪案(致人重伤),系累犯,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终获缓刑。
4、张某聚众斗殴罪案,系主犯,辩护人提出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无前科等辩护意见;辩护人积极参与双方和解,消除影响,获法院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本案其他主犯及从犯均获实刑。
5、刘某故意杀人罪二审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为死刑缓期执行、保命。
6、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注重辩护策略,收集案例,给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写信多次交换意见,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辩护人从法理情三方面全面辩护,当事人获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挽救了婚姻。当事人及家属感恩万分。
7、陶某组织卖淫罪案,依法向法院提出罪名异议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获从轻处罚判处10个月徒刑。
8、唐某污染环境罪案,提出重金属排放物虽超标排放,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律师法律意见,获检察院采纳,不予逮捕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9、文某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三支弓弩),辩护人提出当事人系军事枪械发烧友,是为他人代买弓弩,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一审判决采纳辩护的意见,减轻判处一年半。
10、刘某组织卖淫罪案。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刘某系本案从犯,身患癌症,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获得法院全面采纳,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减轻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10、童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涉案标的额7千万余元,非法获利1千2百万余元。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减轻判处。
四、【参与代理辩护的涉黑恶犯罪类案件及其他大案要案】
1、重庆市大足区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采纳辩护人意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事人获得单罪轻判。
2、重庆市酉阳县刘某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当事人单罪获得轻判。
3、重庆市“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犯罪集团系列案。
4、重庆市长寿区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系列案。
5、重庆市巴南区王某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6、四川省绵阳市胡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系列案。
7、四川省资阳市冯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8、贵州省安顺市朱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当事人获得了比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少三分之一的轻判。
9、湖北省恩施州向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列案。
10、山东省巨野县胡某等18名被告人涉嫌为他人异地参保的社保诈骗罪案。
11、重庆市南川区杨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60公斤)。
12、重庆市沙坪坝区唐某等6人制造毒品罪案(125公斤)。
13、重庆市南岸区马某等38人电信网络诈骗罪案(涉案金额1•5亿元)。
15、重庆市两江新区李某等二十余人电信网络诈骗罪案(涉案金额3亿元)。
16、重庆市大渡口区疫情期间一男子故意杀人罪案(造成隔壁邻居三人当场死亡)。
17、贵州省遵义市谷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二审案,涉及逃避侦查审判20多年,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争议,最终当事人获得轻判。
18、广东省东莞市冯某故意杀人罪二审案(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涉及逃避侦查审判25年,婚恋纠纷是否判死刑问题。
19、赖某非法经营罪案(无金融资质从事非法支付结算),涉案金额185亿元,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证据不足的意见,减少认定涉案金额6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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