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本案中肖某虽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对于本案中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诸多法定、酌定情节的肖某而言,应当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体现《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并且更进一步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故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肖某认罪认罚这一情况,对其尽可能的从宽处罚。
四、建议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缓刑。
第一,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1)被告人肖某出于保护魏某某及自保的考虑,一时冲动的突发性犯罪,与社会上那些处心积虑,精心安排的案件相比,情节较为轻微,对此法院应区别对待。(2)被告人肖某之前没有从事过犯罪行为,是初犯。
第二,被告人肖某人身危险性小,不会再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本案并非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不会带来恐慌、畏惧等不良影响。(2)肖某之前在社区内即从事查看电表等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在社区内生活有其他居民有极大的积极意义。(3)肖某年纪见长,身体健康存在问题。
辩护人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为了达到此目的,不能仅靠处以刑罚,更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本人又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且被害人过错对于事件发生及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此外,肖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真悔罪等减轻、从轻情节。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可根据刑法第4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判处缓刑。
恳请审法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肖某作出公正合理之判决。谢谢!
本案中肖某虽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对于本案中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等诸多法定、酌定情节的肖某而言,应当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体现《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并且更进一步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故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肖某认罪认罚这一情况,对其尽可能的从宽处罚。
四、建议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缓刑。
第一,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1)被告人肖某出于保护魏某某及自保的考虑,一时冲动的突发性犯罪,与社会上那些处心积虑,精心安排的案件相比,情节较为轻微,对此法院应区别对待。(2)被告人肖某之前没有从事过犯罪行为,是初犯。
第二,被告人肖某人身危险性小,不会再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1)本案并非放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不会带来恐慌、畏惧等不良影响。(2)肖某之前在社区内即从事查看电表等具有公共性质的事务,在社区内生活有其他居民有极大的积极意义。(3)肖某年纪见长,身体健康存在问题。
辩护人认为,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为了达到此目的,不能仅靠处以刑罚,更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本人又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且被害人过错对于事件发生及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此外,肖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真悔罪等减轻、从轻情节。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可根据刑法第4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肖某判处缓刑。
恳请审法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肖某作出公正合理之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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