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邓某、冉某、张某共谋诈骗后,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冉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邓某负责相关账目,张某负责诈骗技能培训。经审计诈骗金额近22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邓某的到案经过及作用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邓某系投案途中被抓获,足以反映邓某投案的主动性,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邓某在该案中并未起到最主要的作用。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承办律师可结合邓某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出资数额及比例等客观事实,对邓某的具体身份认定意见呈交法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中邓某的到案经过及作用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邓某系投案途中被抓获,足以反映邓某投案的主动性,应认定为自首;此外邓某在该案中并未起到最主要的作用。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承办律师可结合邓某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出资数额及比例等客观事实,对邓某的具体身份认定意见呈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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