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如何认定?

2018-05-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 、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 后二者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施加压力,
2 、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以聚众形式出现。
3 、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 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 、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 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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