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2

2018-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就本来而言,我们可以得知,每套产品共包含了3盒虫草子实体片(成本230元),1条黄金项链(800元每条),1盒虫草(180元一盒),一个300元的红包。产品成本共计:1970元。另销售该产品还包含了场地费、员工工资、赠品费用,食住费用等。起诉书中明确载明,销售25套产品,陈某某的获利为1万元,黄某获利为7千元,王mm获利为4千元,辩护人,本案中的销售行为是具有对价性的,并且该对价是符合市场交易行情的。
二、客观上,黄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
1.起诉书指控,黄某等人谎称“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由冬虫夏草制成,不符合客观事实。
必须声明,本案并非黄某等人谎称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为冬虫夏草,而是厦门mm科技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虚假描述。相关证据显示,虫草子实体片的生产及外包装均是厦门mm公司负责。公司在注册商标时,使用“藏极草”的主要原因是让混淆视听(这一点从沈某某的笔录中,可以得知问:你们当时注册藏极草这个商标的目的是什么?答:当时有一款保健品叫做5X极草的,卖的很火,我们一直这一类的产品,所以就和那个产品称呼套近乎。卷四,174页,倒数第6-7行)。另外,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二维码说明中,也载明了虫草成分。黄某等人仅负责销售产品,其根据产
品外包装及成分等对产品进行宣传,并非属于黄某虚构事实。
2.黄某等人未进行虚假宣传
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是否具有相关功效,关键不在于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是不是虫草制成,而是该产品中,是否含有有效成分。
虫草子实体片不是冬虫夏草制成,但辩护人认为,是否等同并不能肤浅的理解为是否为同一物品。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含有虫草中的有效成分。
据资料显示,虫草属于是虫体与菌座的结合,虫草属于是真菌种类,现代科技已经确认虫草中起主要功效的活性成分是虫草素。而虫草子实体是用虫草的生殖细胞“孢子”人工培育而成,其也含有虫草素,同时含有腺苷等成分。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从成分还是从生长繁殖过程来看,冬虫夏草与虫草子实体均存在紧密关系。王芳等人的宣传具有一定依据,并不完全具有虚假性。
据查询文献资料,虫草素具有抗肿瘤、抗衰老、抗菌、抗病毒、免疫调节、改善新陈代谢、清除自由基等多种药理作用。而腺苷对心血管系统和肌体的许多其它系统及组织均有生理作用,有助于睡眠等作用。本案中,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的备案资料中,明确显示该产品是由广冬虫草子实体制成(虽然,沈某某在笔录中,提到其不是用的广东虫草子,他用的替代物蛹虫草多糖和蝙蝠蛾拟青霉素细粉,均含有虫草素,虫草多糖等成分)。另外,藏极草虫草子说明书中,也明确载明了虫草素、腺苷、虫草多糖等成分。
辩护人认为,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不具有宣传的功效,即不能证明黄某等人虚假宣传。
3.起诉书中表示,黄某等人通过暗示老人花钱购买东西后,最终还会把钱以红包的方式全额返还。但通过法庭举证质证可以得知,黄某等人明确表示要返红包,但从未说过要全额退还。陈某某、黄某等人的笔录均能够证实,其在老人们交钱时,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想退钱的不要买。并且,与所谓的“被害人“签署的“慎重提示”中,明确载明“由于公司要盈利,消费者抱着占便宜或退钱的意思,请不要购买”。
辩护人认为对于不予全额退钱,各被告人已经做到了提醒义务。 “全额返还”只是所谓的被害人的一种猜测。如果基于这种猜测而购买了产品,属于是民法中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纵观本案证据材料,各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均未向消费者表示过,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系药品,相反,“慎重提示”中,明确载明了该商品系食品。当然,各被告人的宣传方式,确实有夸大成分,但辩护人认为,该交易行为仍然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48条及《合同法》54条规定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应该上升到刑事法律法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部分:及时清退,无社会危害性
黄某等人在案发后,积极筹集15万资金,提交给公安机关,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中所有“被害人”都能够得到及时退还,“被害人”不存在损失,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
第四部分:黄某属于是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希望法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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