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之利用微信红包接龙赚钱是否构成赌博罪

2018-01-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

  小张春节期间,建立一个名为“接龙狂客”微信群,经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已有成员27人。群内成员约定:由小张首发红包金额300元,红包个数8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也即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每次大家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相同红包。春节前后1个月内,该27名群成员中, 部分成员赚了3万余元,部分手气不佳的输了6万余元。2017年2月9日,群成员李某妻子因李某抢红包损失金额4.5万余元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分歧】

  对于小张等2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张等人的行为只是朋友之间的娱乐,虽然存在不当,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张等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分析】

  对于小张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赌博罪是指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财物得失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归纳起来,赌博罪的典型特征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其结果具有偶然性。

  第二、结合到本案来看,小张等人开设的微信红包接龙群的游戏规则为:管理员首发红包金额300元,红包个数8个,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由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根据这一规则,对于谁能抢得红包、抢得金额多少,均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而微信红包抢的均是金钱,且该27人组建的微信红包接龙群在长达一个月之内长期如此反复频繁操作抢红包,成员输赢多达6万余元,不劳而获的意图明显。因此,完全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结果具有偶然性的特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从本案输赢的金额来看,参与抢红包的成员输赢多达6万元之多,并非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综上,小张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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