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人们的日常经验普遍认为自己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反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者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97号为基础,意在指出该经验法则并非普遍适用,在特殊的职责背景下,行为人应当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基本案情】
x年x月x日上午x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使。当车行使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出现车辆、自行车,惊呼“当心,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编者小结】
本案中,乘客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虽然乘客的殴打行为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互殴的唯一原因,但是本案的直接案发原因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所致。
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会危及道路上行人安全及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在遭到他人殴打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竟离开驾驶座位与人互殴,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及围墙倒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x年x月x日上午x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使。当车行使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当公交车停靠下一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某某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某某,击中陆的脸部。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有乘客见公交车前出现车辆、自行车,惊呼“当心,车子”,但为时已晚,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物损人民币21288元。
【案件结果】
被告人陆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编者小结】
本案中,乘客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虽然乘客的殴打行为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互殴的唯一原因,但是本案的直接案发原因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所致。
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会危及道路上行人安全及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严重后果,在遭到他人殴打后,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竟离开驾驶座位与人互殴,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及围墙倒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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