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之最高人民法院就本罪的问题解答

2018-0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将自5月16日起施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此前,记者就《解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答: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近一时期,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大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流散社会,为犯罪分子进行暴力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工具,致使爆炸、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增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以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为目的的恶性爆炸案件接连发生,后果极为严重。3月16日,犯罪分子靳如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4栋居民楼制造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爆炸案件。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这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专门制发了一些司法解释,对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涉枪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枪支管理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实施,涉枪、涉爆犯罪的相关罪名有了较大变化,尤其是涉爆犯罪危害严重,但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对有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依法查处、审理这类犯罪提供统一、易于操作的依据,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进行。

  问:这个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个司法解释主要对刑法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界定,包括数量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

  《解释》对过去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过去一般是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才定罪判刑,《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解释》根据涉枪、涉爆犯罪的特点,在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时,既规定了数量标准,也规定了情节认定标准,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如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为例,《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根据《解释》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解释》中还就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的“非法储存”、“非法持有”、“私藏”等行为的认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解释》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问: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和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涉枪、涉爆犯罪活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对象的犯罪,另一类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两类犯罪都是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这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直接影响“严打”整治斗争的实际效果。《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严打”整治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实际支持。《解释》对于常见多发的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犯罪,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查处犯罪、确保这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犯罪作斗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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