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管理的秩序。其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进行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如对功能的增删、修改、干扰,对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增删、修改等),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从而破坏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此罪是修改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管理的秩序。其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进行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如对功能的增删、修改、干扰,对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增删、修改等),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从而破坏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此罪是修改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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