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2018-01-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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