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4.18
【实施日期】2001.04.1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4.18
【实施日期】2001.04.18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诈骗罪的认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