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意见

2017-12-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经会见李某,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并无异议。并认为:
一、李某盗窃金额并不大,且无其它恶劣情节,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二、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李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证明李某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李某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其盗窃电线,也是为了弥补损失,获利较少,显示李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五、李某的主要盗窃行为发生于工作期间,主要利用了被害人将库房钥匙交于个人使用、平时也没有派人管理库房、自己又受雇于被害人担任水电工、可以自由出入库房的便利条件。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李某又急需工资支付小孩教育费用,因此产生了盗窃电线的想法。这说明,李某属于偶犯,是在特定环境、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犯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六、李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它不良恶习,其所在社区也愿意依法对其帮扶、监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贵院对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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