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小区。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9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6日、2017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中江县**人民政府为建设中江经开区辑庆园区(以下简称辑庆园区)及修建中金快速通道南山段工程(以下简称中金快速工程),先后征用中江县辑庆镇上场村、飞凤村、黄姜寺村等十个村2835.2401亩土地,作为建设辑庆园区、修建中金快速工程及安置点用地。2013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与袁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刑)被安排到中江县辑庆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村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袁某某、苏某某等人利用负责该镇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房屋拆迁面积、虚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可违章搭建等手段,为漆某甲、漆某乙、漆某丙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9次共同收取相关利益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丁某某个人收取11万元。另外,被告人丁某某个人还先后2次单独收取相关利益给予现金共计4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将共同或单独收受的共计15万元,据为己有。
二、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经办该镇征地拆迁工作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采取为相关利益人虚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虚增房屋拆迁面积或认可违章搭建等手段,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定军
2017年9月15日
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6日、2017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3月至2014年7月,中江县**人民政府为建设中江经开区辑庆园区(以下简称辑庆园区)及修建中金快速通道南山段工程(以下简称中金快速工程),先后征用中江县辑庆镇上场村、飞凤村、黄姜寺村等十个村2835.2401亩土地,作为建设辑庆园区、修建中金快速工程及安置点用地。2013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与袁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刑)被安排到中江县辑庆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村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2013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伙同袁某某、苏某某等人利用负责该镇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房屋拆迁面积、虚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可违章搭建等手段,为漆某甲、漆某乙、漆某丙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9次共同收取相关利益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丁某某个人收取11万元。另外,被告人丁某某个人还先后2次单独收取相关利益给予现金共计4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将共同或单独收受的共计15万元,据为己有。
二、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经办该镇征地拆迁工作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采取为相关利益人虚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虚增房屋拆迁面积或认可违章搭建等手段,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定军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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