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在庭审阶段简化相关程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智豪律师出庭担任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1.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高某的第五次盗窃行为,尚未脱离被害人控制,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高某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4.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进一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对高某进一步从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智豪律师出庭担任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1.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高某的第五次盗窃行为,尚未脱离被害人控制,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高某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4.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进一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对高某进一步从轻处罚。
上一篇:胡MM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下一篇: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意见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石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及行贿罪一案辩护词
- · 韩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辩护词
- · 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2
- · 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1
- · 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辩护词2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