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7年6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冷某某和被害人方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方某某将右手大拇指伸进冷某某口腔,冷某某咬伤方某某右手大拇指,致方某某右手大拇指末节大部分缺失。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方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云阳县公安局沙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17年7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7年6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冷某某和被害人方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方某某将右手大拇指伸进冷某某口腔,冷某某咬伤方某某右手大拇指,致方某某右手大拇指末节大部分缺失。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方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冷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云阳县公安局沙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17年7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