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李某某等涉嫌诈骗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蓝山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县袁山贝管理区**街**号**层**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蓝山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在建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开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某某、潘某某,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唐某某在租赁房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县**管理区**街**号**层**房内,用电脑登陆QQ号为13****的号建群,通过其他人拉人进群玩一个叫“PC蛋蛋”的竞猜游戏让玩家往唐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财付通里充钱换虚拟的积分,而后欺骗被害人不断充钱验证才能将虚拟积分兑换成钱的方式长期实施诈骗。2017年3月左右,唐某某邀请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唐某某涉案金额31380元,被告人李某某涉案金额197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用以上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在校学生)共计人民币9800元;
二、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唐某某用以上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在校学生)共计人民币1800元;
三、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用以上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苟某某(在校学生)共计人民币5500元;
四、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用以上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在校学生)3780元;
五、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用以上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邓某某10500元。
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侦查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县**管理区**街**号**层**房间内将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抓获并羁押。二人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凭证、手机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苟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证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唐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至一万;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八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强 
检察官助理:谭  林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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