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1)

2017-11-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颜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本案证据,仅就量刑部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审查并予以采纳:
一、颜某某遭受过刑讯逼供,其在201*年6月23日所作的两次讯问笔录应该予以排除
据颜某某所说,201*年6月23-24日期间,颜某某被陈某等一行5、6个警务人员带到某县刑警队七楼,将颜某某右手放肩后,左手放后背进行反铐,然后往中间不断放书,让其极度疼痛。期间,还有人扇其耳光,用拳头打其胸口,脱掉鞋子用木棍打其脚趾头及脚背,还用木棍打其小腿,颜某某手、脚上的伤到看守所后仍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方式让颜某某供述其为某县某某度假山庄项目股东,并承认其实施了合同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6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可以调取颜某某201*年6月23日的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调取颜某某的入监体检报告。
根据以上规定,侦查机关对颜某某刑讯逼供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希望法院将该份笔录予以排除。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 温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词2
· 温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词1
· 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2
· 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1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