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适用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确存在一定争议。《性侵意见》第20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依法以强奸罪定罪,目的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例如,去年广西兴业法院审理的一名留守女童长期被同村10余名中老年人性侵的案件中,被告人给予被害幼女少量钱财等小恩小惠,对被害人进行奸淫,侦查阶段对部分被告人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对各被告人都是以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认定的,应当定性是准确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 · 湖北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罪实施细则(2014年)
-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