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拘留,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受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委托,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楼和**楼无牌工厂,生产、加工假冒“LOUIS VUTTON”品牌的手袋。3月10日14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黄某甲,并现场缴获工具衣车头5台, 假冒“LOUIS VU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490个。经鉴定,上述手袋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2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照片、涉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珂
2017年6月22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受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委托,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楼和**楼无牌工厂,生产、加工假冒“LOUIS VUTTON”品牌的手袋。3月10日14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黄某甲,并现场缴获工具衣车头5台, 假冒“LOUIS VU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490个。经鉴定,上述手袋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2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照片、涉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珂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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