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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