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抚宁县某镇某村。因涉嫌爆炸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转逮捕。
本案由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杜某某原为夫妻,后双方离婚仍在一起生活。案发前,宋某某与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宋某某将杜某某骂跑。2015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来到张某某家找杜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在张家扬言点燃液化气罐将房子崩了,杀了她全家,后宋某某进到张家堂屋,将液化气罐气体放出,用打火机点燃毛巾扔向排气的液化气罐,因故未爆炸。后宋某某又进入张家东屋,先后用打火机将床垫、窗帘、门帘等物品点燃,均被在场的张某某扑灭。经价格鉴定,张家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谅解书;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揣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烧毁物品价格鉴定;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15年7月6日
本案由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杜某某原为夫妻,后双方离婚仍在一起生活。案发前,宋某某与杜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宋某某将杜某某骂跑。2015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来到张某某家找杜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在张家扬言点燃液化气罐将房子崩了,杀了她全家,后宋某某进到张家堂屋,将液化气罐气体放出,用打火机点燃毛巾扔向排气的液化气罐,因故未爆炸。后宋某某又进入张家东屋,先后用打火机将床垫、窗帘、门帘等物品点燃,均被在场的张某某扑灭。经价格鉴定,张家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谅解书;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揣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烧毁物品价格鉴定;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15年7月6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钟某某涉嫌爆炸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放火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石某某涉嫌爆炸罪、盗窃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杨某某涉嫌爆炸罪被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欧某某涉嫌爆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