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土门巷一出租屋内开设了一家电子游戏机室,并聘请上分员进行营业。同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现场扣押8台(共8机位)“六狮王朝”游戏设施设备。经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因开设游戏机室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沙洋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开设游戏机室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8台(共8机位)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史绍忠
2017年7月19日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土门巷一出租屋内开设了一家电子游戏机室,并聘请上分员进行营业。同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将该游戏机室查获,现场扣押8台(共8机位)“六狮王朝”游戏设施设备。经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因开设游戏机室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沙洋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开设游戏机室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8台(共8机位)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史绍忠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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