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2017-11-0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12)长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1994年6月9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2月2日到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经征求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并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4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他人持有的毒品海洛因35包(重计12250克)带回长乐松下藏匿于自己的住处,次日又将上述毒品交给其表兄林某某(已判刑)保管;同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从林某某处取走上述毒品藏匿在其外婆家(在平潭县)某偏僻处,同月29日又取回交给林某某保管;林某某将海洛因移藏在邻居林某甲的牛棚草堆中,后于同年4月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松下边防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乙、张某青、林某丙、王婶婆、李某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证、书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赃物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一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闫某犯转移毒品罪(冰毒)认罪态度较好 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李某甲犯窝藏、转移毒品罪,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王某某犯窝藏毒品罪(吗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郭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