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渎职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的问题

2017-11-0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共有23条,其中13条文明确将“徇私舞弊”行为渎职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里的“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集体之私,存在不同的认识。考虑到“私”的通常含义是指私情、私利,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根据刑法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虽然重大损失的外延宽泛,很难予以统一,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
        通常情况下,认定是否造成了经济损失比较容易,但对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能否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 )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