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犯罪客体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以调整与保护,而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第13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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