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甲,女,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2月23日经浚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万某甲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张某甲后,谎称自己名字为张某乙,以谈恋爱为名,多次通过手机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诈骗张某甲8073.42元。
案发后,万某甲积极赔偿张某甲8100元,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吴莎莎
2017年4月24日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2日,万某甲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张某甲后,谎称自己名字为张某乙,以谈恋爱为名,多次通过手机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诈骗张某甲8073.42元。
案发后,万某甲积极赔偿张某甲8100元,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吴莎莎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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