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米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44********,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2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决定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7年8月2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因怀疑储蓄存单被隔壁邻居周某某(女,本案死者,殁年68岁)家人偷走,遂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进而手持柴刀、钢钎追赶周某某至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大安村4组杂板田的田坎上,猛烈砍击周某某头面部、背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头部受棒状硬质钝性物多次击打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被告人米某某返至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周某某之子米某甲家,先纵火点燃米某甲房屋,再持柴刀将米某甲家3头黄牛砍伤。经估价鉴定,被烧毁的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5404元。
尔后,被告人米某某见周某某之夫米某乙归来,即持钢钎追杀米某乙,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未果。归案后,米某某主动交代了纵火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柴刀、钢钎等物证;
2. 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米某丙、米某丁、米某戊、米某己等的证言;
4. 被害人米某甲、米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勘查、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并以纵火焚烧他人房屋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米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米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放火罪行,系放火罪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珏
2017年9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米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44********,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2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决定退回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7年8月2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因怀疑储蓄存单被隔壁邻居周某某(女,本案死者,殁年68岁)家人偷走,遂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进而手持柴刀、钢钎追赶周某某至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大安村4组杂板田的田坎上,猛烈砍击周某某头面部、背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头部受棒状硬质钝性物多次击打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被告人米某某返至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周某某之子米某甲家,先纵火点燃米某甲房屋,再持柴刀将米某甲家3头黄牛砍伤。经估价鉴定,被烧毁的房屋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5404元。
尔后,被告人米某某见周某某之夫米某乙归来,即持钢钎追杀米某乙,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未果。归案后,米某某主动交代了纵火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柴刀、钢钎等物证;
2. 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米某丙、米某丁、米某戊、米某己等的证言;
4. 被害人米某甲、米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勘查、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并以纵火焚烧他人房屋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米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米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放火罪行,系放火罪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珏
2017年9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