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7-10-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条文解读:

       根据上述条文,将案件分为了二种类型,一种是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另一种有以债权人为原告,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权债务案件。在这二种案件类型中,举证责任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也不同:

       一、离婚案件(案件没有第三人,只有夫妻二人)

       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由借款

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借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购房、购车等大项支出,认定的标准是花钱的目的要与另一方的利益相关。如果无法证明或举证不足,则该债务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共同承担。

       二、债权债务案件(债权人为原告,夫妻一方为被告)

       此类案件如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法院一般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针对夫妻一方举证,另一方未参与的情况,举证责任就落在了未参与的一方。未参与借款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充足,则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无法证明或举证不足,则需共同承担该债务。司法实践中,未参与借款方的举证一般是很难进行的,除非有明确的款项用处,否则很难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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