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07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08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历时三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例一:钱某涉嫌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钱某担任某市副市长期间,作为分管双*公司回购项目的负责人,在对双*公司股权回购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近800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指控理由作出以下整理出以下辩护思路,其一回购前相关公司已向市委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其中建议协议回购方式的内容,并征求过市长的同意;其二对于因回购该公司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系回购团队中专业人士对于双*公司的审计出现纰漏。律师团队首先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提出玩忽职守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应是主要环节,且本案中钱某的具体职责来源、职责范围也是承办律师应注意的地方。
案例二:王某涉嫌诈骗罪
该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予公开。
案例三: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孙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决15年有期徒刑,经判决书显示孙某于2016年10月*日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现场抓获,并于家中查获大量毒品,经鉴定孙某贩卖毒品数量达20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件中毒品查封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失误,如侦查机关在现场查封过程中未使用封存袋封存,且在送检过程中未密封,以上程序瑕疵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影响。律师团队指出鉴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应严格审核勘查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承办律师还应注意孙某的供述是否能印证该事实,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与相关笔录进行认真核实,进而扩展自己的辩护思路。
案例四:李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8月份以许诺高利息的方式,先后从孙某处借款300万左右。直至2013年5月份,李某共向孙某支付利息50多万。因李某从多人处借款均为用来空转,且利息较高,于2013年6月份左右李某已不能支付相关借款和利息。现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于某看守所。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孙某曾在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他罪进行调查时,向办案机关说明该事件,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理会,后又对该事件立案,该立案程序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律师团队指出,该立案程序是否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在于该事件与李某前罪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关系到该案件的实体问题,承办律师应从李某与孙某之间的关系、李某的客观行为等方面进行证实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还应重点关注李某的涉案金额。
案例五: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秦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经云南搭乘飞往郑州中途停靠重庆的航班,在飞机停靠国内某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运输毒品共计340克海洛因。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将该案件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此次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论证秦某在该案件中的作用认定。承办律师指出秦某进行运输毒品系即额受他人胁迫,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律师团队指出,上述事实需提供相关证据,并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来源,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可向办案机关证明秦某在该案件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此外承办律师可收集相关类似判例提交至法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历时三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例一:钱某涉嫌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钱某担任某市副市长期间,作为分管双*公司回购项目的负责人,在对双*公司股权回购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近800万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指控理由作出以下整理出以下辩护思路,其一回购前相关公司已向市委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其中建议协议回购方式的内容,并征求过市长的同意;其二对于因回购该公司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系回购团队中专业人士对于双*公司的审计出现纰漏。律师团队首先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提出玩忽职守类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应是主要环节,且本案中钱某的具体职责来源、职责范围也是承办律师应注意的地方。
案例二:王某涉嫌诈骗罪
该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予公开。
案例三: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孙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判决15年有期徒刑,经判决书显示孙某于2016年10月*日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现场抓获,并于家中查获大量毒品,经鉴定孙某贩卖毒品数量达20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件中毒品查封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失误,如侦查机关在现场查封过程中未使用封存袋封存,且在送检过程中未密封,以上程序瑕疵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影响。律师团队指出鉴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应严格审核勘查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承办律师还应注意孙某的供述是否能印证该事实,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与相关笔录进行认真核实,进而扩展自己的辩护思路。
案例四:李某涉嫌诈骗罪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8月份以许诺高利息的方式,先后从孙某处借款300万左右。直至2013年5月份,李某共向孙某支付利息50多万。因李某从多人处借款均为用来空转,且利息较高,于2013年6月份左右李某已不能支付相关借款和利息。现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于某看守所。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孙某曾在公安机关对李某涉嫌他罪进行调查时,向办案机关说明该事件,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理会,后又对该事件立案,该立案程序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律师团队指出,该立案程序是否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在于该事件与李某前罪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关系到该案件的实体问题,承办律师应从李某与孙某之间的关系、李某的客观行为等方面进行证实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还应重点关注李某的涉案金额。
案例五: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秦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经云南搭乘飞往郑州中途停靠重庆的航班,在飞机停靠国内某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运输毒品共计340克海洛因。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将该案件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此次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论证秦某在该案件中的作用认定。承办律师指出秦某进行运输毒品系即额受他人胁迫,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律师团队指出,上述事实需提供相关证据,并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来源,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可向办案机关证明秦某在该案件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此外承办律师可收集相关类似判例提交至法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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