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秦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经云南搭乘飞往郑州中途停靠重庆的航班,在飞机停靠国内某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运输毒品共计340克海洛因。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将该案件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此次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论证秦某在该案件中的作用认定。承办律师指出秦某进行运输毒品系即额受他人胁迫,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律师团队指出,上述事实需提供相关证据,并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来源,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可向办案机关证明秦某在该案件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此外承办律师可收集相关类似判例提交至法院。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将该案件提交律师团队讨论,此次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论证秦某在该案件中的作用认定。承办律师指出秦某进行运输毒品系即额受他人胁迫,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律师团队指出,上述事实需提供相关证据,并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来源,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可向办案机关证明秦某在该案件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此外承办律师可收集相关类似判例提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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