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赵某与郎某在警察的警戒下接受盘查,经检测两人尿检均呈阳性,在接受警察的口头询问下赵某与郎某自称体内藏有毒品,经鉴定涉案毒品近35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就该案赵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向律师团队提出讨论,此次讨论的主题是该案中毒品提取等程序瑕疵。承办律师提出该案提取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足以认定毒品的同一性。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该案中提取过程中曾将多种毒品进行混合,由此提取的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该案的数量。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曾就该案赵某的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向律师团队提出讨论,此次讨论的主题是该案中毒品提取等程序瑕疵。承办律师提出该案提取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足以认定毒品的同一性。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该案中提取过程中曾将多种毒品进行混合,由此提取的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该案的数量。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雷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