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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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7.30
 
为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办理网络赌博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定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三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投注金额累计达到l000元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l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站、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l00条以上的。
(三)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的,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犯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的共犯定罪处罚。
(四)对受雇于赌博网站,仅为其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人员,不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二、网络赌博中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赌博网站、网站代理的认定
(一)参赌人数的认定
参赌人数可以以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认定。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也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
(二)赌资数额的认定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可以认定为赌资。
(三)赌博网站的认定
赌博网站是指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网站,通常具有会员管理、投注、结算等功能。
网站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赌博网站:
1、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等电子证据之一证明所查获的网站涉嫌网络赌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通过该网站组织或参与了赌博,或者其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证实该网站为赌博网站。
(四)网站代理的认定
网站代理是指在网络赌博中发展下级代理或会员,接受投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中间层级人员。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为其为网络赌博的代理。
三、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主要形式
  电子证据包括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等形式。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
1、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帐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2、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3、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证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三)电子证据的效力
1、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
(1)对网络赌博网站的源代码进行程序功能鉴定,可以证明该网站源代码具有网络赌博功能;
(2)对网络赌博服务器进行恢复固定,通过服务器日志、网站页面、网站数据库、远程连接记录等可以证明该网站涉嫌网络赌博;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  设备中有关网络赌博的电子数据予以恢复固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访问使用过赌博网站或者实施网络赌博行为。
2、远程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
(1)使用涉案帐号和密码,访问赌博网站,可以证明该网站页面涉及赌博内容;
(2)提取、固定境内外网络赌博服务器数据库、日志等内容,可以证明该网站涉嫌网络赌博;
(3)通过网络截取、监视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访问过网络赌博网站。
3、现场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中有关网络赌博的电子数据予以提取、固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访问使用过赌博网站;
(2)对境内网络赌博服务器的日志、网站页面、网站数据库、远程连接记录等进行勘验,可以证明该网站涉嫌网络赌博;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予以提取、固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程序开发等直接帮助;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的证明效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中有关网络赌博的电子数据予以提取、固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访问使用过赌博网站或者实施了网络赌博行为;
(2)对网络赌博服务器进行检查,通过服务器日志、网站页面、网站数据库、远程连接记录等,可以证明该网站涉嫌网络赌博;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予以提取、固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程序开发等直接帮助。
四、管辖
(一)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所在地,赌资的藏匿地、转移地等。
(二)公安机关对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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