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如何认定

2017-12-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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