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智豪律师帮助取保候审

2017-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钱某,男,35岁,重庆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钱某家属委托,担任钱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通过与钱某的沟通,智豪律师更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就相关问题向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向办案部门提出钱某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一时不查涉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金额不高,愿意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且钱某上有高龄父母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希望得到办案机关及社会理解。
三、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意见后,2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钱某取保,钱某于同日被释放。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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