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所使用的主要为人身控制类、销售产品类等方式

2017-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由于天津、山东等地传销致死案,最近全国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浪潮。在现实生活中,传销的方式多种多样,绝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控制、精神控制”类型,甚至部分参与者在被查获后仍然不能相信自己参与的是传销活动。根据已判案例,传销活动所使用的方式主要整理以下几类。
 
 
一、人身控制类——以人身控制方式强制洗脑,这也是最初级、认知度最高的传销方式。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19
被告人李仲季、杨丝、银建堂、韦荣金、陆敏、杨飞、黄善达、莫庆开、何桂唱、梁之敏、董有期、农金华、徐宁基等人在本市参加了一称为“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并租住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红岭花园小区内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李仲季为该传销组织内的“大主任”,负责其下线杨丝、黎练梅、覃春利三个传销窝点(亦称“家庭”)的管理;被告人杨丝为“主任”,负责红岭花园小区10栋1单元1403室传销窝点的管理;该传销组织以编造帮助找工作等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尔后对被骗对象采取24小时不间断看守、强制上课洗脑、限制对外通信联系等方式进行控制,以此发展他人加入其传销组织。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银建堂向其所在传销团队的“大主任”邱鹏先告知,其同学即被害人曾某某被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于次日被哄骗到本市。
2014年6月8日,被害人曾某某被哄骗到本市后,各被告人以上述非法手段24小时不间断对被害人曾令进行看守控制,以期促使被害人曾某某尽快就范加入其传销组织。
直至2014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敏轮值看管,被害人曾某某借上卫生间之际,欲从卫生间窗户爬出逃走,不慎坠楼身亡。
 
二、销售产品类——以销售产品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1. 有实际商品。
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72
2012年1月起,四川九峰天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药业”)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策划,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发展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继续以推广九峰药业产品名义吸纳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交纳人民币1万元、5万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会员,入会后即享受分红,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会员再不断发展新会员作为下线并交纳入门费,由此会员可按比例获得直推奖、回本奖、差额奖等返还资金。
       2.无实际商品。
案号:(2016)云2503刑初244
被告人邓善兵、梁阿军、龚建分别于2010年3月、2011年11月、2013年4月到蒙自市城区加入01lydyh01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连锁销售01lydyh01行业,此01lydyh01连锁销售01lydyh01无产品、无店铺、无营业执照,以每人交人民币3800元申购第1份产品份额就能取得加入连锁销售行业资格,以后的产品份额以每份人民币3300元申购,上线从下线申购份额中分别提取直接提成或间接提成以此获利,发展下线越多所得提成越高。
其模式为五级三晋制:有1至2份称业务员,有3至9份称业务组长,有10至64份称业务主任,有65至599份称业务经理,有600份以上份额后就成为高级业务员。
 
三、投资加盟类——以投资加盟各种商家、基金等名义发展下线。
案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306
2007年起,某公司(原名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某”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王乙于2010年7月经他人介绍缴纳人民币1万元成为某公司三级代理商,于同年8月4日晋升为二级代理商,同年11月24日晋升为一级代理商。
期间,被告人王乙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某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张甲、归某某、刘甲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返利收发等事项,由其借用某社、B公司等账户收取团队返利,并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四、慈善爱心类——以各种名目的慈善活动为名进行传销活动。
1. 案号:(2015)平刑初字第33
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经陈某乙介绍结识山东省章丘市人王某甲(在逃),后经王某甲介绍加入了名为“百孝慈善联盟”的活动,该活动以献爱心、帮助他人并能快速获利的欺诈手段,诱导他人先期投入3000元或者6000元的资金而获得所谓加入组织资格,并按照参加先后顺序及联系人上下线组成不同层级,以发展介绍参加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该组织系传销组织。
被告人陈某甲加入后以“百孝慈善联盟”为名,在白银市平川区宋某某经营的“尚赫健康沙龙”店内、陈某丙家中等多处通过授课、观看视频资料等形式宣传传销活动、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的加入资金、在互联网上办理传销活动人员的注册加盟手续、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介绍杨某某、颜某某、宋某某、尚某某、马某某等3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形成九个层级的传销活动。
2. 案号:(2014)鱼刑初字第488
2013年11月至12月中旬,被告人潘万军伙同张炳凤、蒋某、李某甲、李某乙、许某、古某、潘某、凌某、覃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某路某小区的某茶庄,以介绍别人捐款加入中华慈善公益联合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华慈善联合会”)即可以获得提成的形式实施传销活动,并在柳州发展会员一百七十多人,构成层级级数三层以上。
在实施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潘万军作为中华慈善联合会的总负责人,负责管理全国每一个中华慈善联合会会员所缴捐款中的450元,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1月16日,共收取707个会员每人450元捐款共计318,150元;被告人蒋某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作用,并负责管理和培训工作;被告人张炳凤负责该传销活动在柳州发展下线会员的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培训工作;被告人李某乙、许某、古某负责接待被发展的会员并向其宣传入会情况;被告人潘某、凌某、覃某甲负责对新入会的会员进行电脑注册登记、通过传销网站分配交款账户等。
3. 案号:(2016)陕0402刑初99
2012年初,被告人张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加入了香港爱联国际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活动组织,此后,张某某以投资该公司进行慈善为名,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要求投资者分别以25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金额缴纳会员费,以发展新会员数量的多少作为返还利益标准,宣传可以免费参加旅游,诱骗已入会会员发展下线,截止2013年6月15日,已向下发展传销人员三级以上,下线人员30名以上。
 
五、网络游戏类——以参加游戏会员名义发展下线
案号:(2016)桂0203刑初246
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在柳州市柳某路XXXX小区门口的XXXX会所内,向群众宣传“德国金鸡理财游戏”,实施传销活动。
活动以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2100元的费用,在网络注册成为游戏会员,游戏会员通过投入资金参与游戏即能产生收益,并以推荐人员的加入能获得介绍奖、管理奖、辅导奖等收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以此骗取钱财,形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传销组织。
黄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经营、管理该会所,收取会员费用,组织、策划发展会员活动,陈某某、郑某某负责发展会员,进行宣传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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