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女,重庆市人,因本案于2012年3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徐某被控伙同他人一起将邻县一女子送到丰都县农村,准备为其做媒,从中获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徐某始终坚称其没有对该被害人实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辱骂殴打等行为。后因被害人不愿意嫁娶导致双方矛盾,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才导致本案发生。
二、律师辩护
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徐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徐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徐某系附条件逮捕,该案极有可能系因证据不充分,尚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案事实进行与办案机关沟通。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徐某,女,重庆市人,因本案于2012年3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徐某被控伙同他人一起将邻县一女子送到丰都县农村,准备为其做媒,从中获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徐某始终坚称其没有对该被害人实施任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辱骂殴打等行为。后因被害人不愿意嫁娶导致双方矛盾,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才导致本案发生。
二、律师辩护
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徐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徐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徐某系附条件逮捕,该案极有可能系因证据不充分,尚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案事实进行与办案机关沟通。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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