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汉族,出租车司机。2016年4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刘某某在开出租车经营时候,与一醉酒乘客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双方有肢体接触,在纠纷后的第三天,被害人死亡。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发过程。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证据,并经案件集体研究讨论,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虽然被害人受到伤害,最终结果死亡等客观事实能够认定,但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同时,系刘某某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联系没有证据,本案不符合逮捕的基本条件。 鉴于刘某某主动到案,有正当职业,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本案的继续侦查,也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本案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刘某某,男,汉族,出租车司机。2016年4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刘某某在开出租车经营时候,与一醉酒乘客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双方有肢体接触,在纠纷后的第三天,被害人死亡。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案发过程。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证据,并经案件集体研究讨论,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虽然被害人受到伤害,最终结果死亡等客观事实能够认定,但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同时,系刘某某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联系没有证据,本案不符合逮捕的基本条件。 鉴于刘某某主动到案,有正当职业,采取取保候审不妨碍本案的继续侦查,也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本案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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