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北碚区人,1965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3月30日被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2007年7月,刘某(原系该区建委工作人员)受区建委安排,在担任该由建委作为管理方的道路建设开发项目工程部部长期间,先后收受了多名管理对象的感谢费12万余元,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管理对象谋取工程竣工、结算等过程中的利益,该事情被举报后,区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
二、律师辩护
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5年4月1日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智豪律师并按照律所规定,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第一次讨论,在讨论中,确立了本案的第一步辩护思路:申请取保候审。
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和研究,并通过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认为:
1、刘某的身体情况不适合羁押,智豪律师并为此提交了刘某的以往病历。
2、刘某一贯表现良好,智豪律师并为此收集和提交了刘某以前表现,所获取荣誉等品格证据。
3、刘某认罪悔罪,智豪律师并为此强调和指出了刘某的如实供述情况和退赃、悔过书等情况。
4、本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刘某,男,北碚区人,1965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3月30日被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2007年7月,刘某(原系该区建委工作人员)受区建委安排,在担任该由建委作为管理方的道路建设开发项目工程部部长期间,先后收受了多名管理对象的感谢费12万余元,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管理对象谋取工程竣工、结算等过程中的利益,该事情被举报后,区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
二、律师辩护
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5年4月1日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智豪律师并按照律所规定,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第一次讨论,在讨论中,确立了本案的第一步辩护思路:申请取保候审。
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和研究,并通过提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认为:
1、刘某的身体情况不适合羁押,智豪律师并为此提交了刘某的以往病历。
2、刘某一贯表现良好,智豪律师并为此收集和提交了刘某以前表现,所获取荣誉等品格证据。
3、刘某认罪悔罪,智豪律师并为此强调和指出了刘某的如实供述情况和退赃、悔过书等情况。
4、本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多次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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