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6月因涉嫌行贿罪被某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二、律师辩护
刘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5年12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接受委托当日立刻驱车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刘某,了解案件情况。
在首次会见中,智豪律师经过沟通了解到:刘某是重庆某建筑工程的负责人,为了使得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并且按时收尾,因此,向重庆市某局领导,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分两次,先后行贿40余万。刘某在到案后已经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接待律师为了充分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并且根据刘某提出的案情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且分两次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进行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制定取保方案,为刘某争取最大程度的权益。
在团队讨论中,律师们纷纷为了刘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宝贵的看法,最终制定了详实且可行的辩护方案,其中既涵盖本案事实的争议点以及刘某个人特殊的身体情况、平时良好表现。
三、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积极与承办机关联系,在提交书面取保申请且当面沟通意见后,又多次电话沟通,向承办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刘某取保的理由,并且得最终得到承办机关的认可,决定对刘某做出取保决定。
2015年7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承办律师陪同刘某家属一起办理刘某被取保的相关事宜。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刘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6月因涉嫌行贿罪被某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二、律师辩护
刘某涉嫌行贿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5年12月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接受委托当日立刻驱车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刘某,了解案件情况。
在首次会见中,智豪律师经过沟通了解到:刘某是重庆某建筑工程的负责人,为了使得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并且按时收尾,因此,向重庆市某局领导,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分两次,先后行贿40余万。刘某在到案后已经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接待律师为了充分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并且根据刘某提出的案情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且分两次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进行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制定取保方案,为刘某争取最大程度的权益。
在团队讨论中,律师们纷纷为了刘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宝贵的看法,最终制定了详实且可行的辩护方案,其中既涵盖本案事实的争议点以及刘某个人特殊的身体情况、平时良好表现。
三、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积极与承办机关联系,在提交书面取保申请且当面沟通意见后,又多次电话沟通,向承办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刘某取保的理由,并且得最终得到承办机关的认可,决定对刘某做出取保决定。
2015年7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承办律师陪同刘某家属一起办理刘某被取保的相关事宜。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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