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涉嫌行贿罪,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为其取保

2017-08-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梁某,男,重庆人。
据家属介绍:梁某因涉嫌行贿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刑事立案,并刑拘于大渡口区看守所。据了解,行贿金额约180万元。
二、律师辩护
梁某被立案调查期间,其亲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梁某辩护人。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梁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其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通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在撰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提到,系初犯与偶犯,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孩子年幼、父母多病,需要照顾;有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案件结果
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对梁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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