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9月23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实施盗窃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生存需要,盗窃的涉案物品没有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无前科情况。
二、律师辩护
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4年9月26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了解案件情况。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智豪律师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
主要从刘某盗窃主要出于生存需要,赃款主要用于吃饭并未挥霍,主观恶性小,部分涉案物品没有进行鉴定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销账下家的证言证实涉案物品价格,对其价格无法确定,因此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为其争取取保候审。为了详细分析案件,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10月3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10月30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由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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