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蒋某,重庆人,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2月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蒋某在经营个体汽车美容店的过程中,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职员罗某、陶某共谋,串通车主,以虚构车辆事故、夸大车辆事故损失的方法,骗取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已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蒋某及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蒋某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蒋某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蒋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向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蒋某系一汽车装饰厂老板,经营期间,十二次帮助投保人与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员的陶某共谋诈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20余万元。现案件处于审判阶段,蒋某因怀孕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将案情及相关证据分析整理后提交智豪团队进行研究,为争取缓刑,此案应尽可能进行一罪辩护,即以蒋某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应仅构成诈骗罪。
四、律师辩护
(1)向法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因起诉书指控蒋某的罪名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智豪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告知蒋某如果两罪均成立便不可能判处缓刑,因此,辩护方案必须考虑做一罪辩护。蒋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师通过查阅全部案卷证据材料,认为,起诉书指控蒋某成立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存在认定上的重复,应认定为诈骗罪。为此,智豪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了辩护的见解和理由。
(2)积极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蒋某并不具有保险诈骗罪要求的主体身份,且其在犯罪过程中仅发挥次要作用,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尽管没有对蒋某作出一罪处理,但却对蒋某作出了很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犯罪嫌疑人蒋某,重庆人,因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2月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蒋某在经营个体汽车美容店的过程中,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职员罗某、陶某共谋,串通车主,以虚构车辆事故、夸大车辆事故损失的方法,骗取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已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涉案金额共计2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蒋某及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蒋某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蒋某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蒋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向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蒋某系一汽车装饰厂老板,经营期间,十二次帮助投保人与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定损员的陶某共谋诈骗平安保险公司保险金20余万元。现案件处于审判阶段,蒋某因怀孕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将案情及相关证据分析整理后提交智豪团队进行研究,为争取缓刑,此案应尽可能进行一罪辩护,即以蒋某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应仅构成诈骗罪。
四、律师辩护
(1)向法院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因起诉书指控蒋某的罪名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智豪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告知蒋某如果两罪均成立便不可能判处缓刑,因此,辩护方案必须考虑做一罪辩护。蒋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师通过查阅全部案卷证据材料,认为,起诉书指控蒋某成立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存在认定上的重复,应认定为诈骗罪。为此,智豪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了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了辩护的见解和理由。
(2)积极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蒋某并不具有保险诈骗罪要求的主体身份,且其在犯罪过程中仅发挥次要作用,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尽管没有对蒋某作出一罪处理,但却对蒋某作出了很大程度的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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