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外地购进“玉溪”等品牌的假烟。后以每条8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9月,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从其存放及销售假烟的地方查获多种假烟共计静600条,价值近3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在李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亲属因为担心其安危,决定帮其委托辩护人。亲属首先将目标锁定在重庆专注刑事辩护的智豪律师事务所。亲属第一次在未预约的情况下选择了周末到所里咨询,所里的加班律师接待了亲属,并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过了几天,亲属第二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再次咨询智豪律师。家属在接受智豪咨询的同时,也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案情。货比三家后,亲属还是认为智豪律师较为专业。家属第三次来到智豪,直接签订了委托协议。
三、团队讨论
本案系非法经营香烟案件,根据相关标准25万既可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智豪律师提交团队讨论的主要问题是:1.在部分香烟销售商处查获的香烟,无法确定其来源,不排除系其他商家提供的可能性,是否可以不计算入涉案金额?2.非法经营的数额是以销售价格计算,还是以成本价格计算?3.缓刑辩护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四、律师辩护;
(一)律师会见
2014年10月27日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接受委托当天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2014年10月28日,智豪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提取保候审申请书。2014年11月3日,智豪律师第二次会见,告知取保办理的相关情况。律师在期间先后会见其近10次。
(二)律师工作
经过智豪律师讨论,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思路和方案,主要观点有:
1.应当将部分销售商处搜查到的香烟予以扣除,相关证据显示销售商不只一个上家,无法证明搜查到的假烟系从李某某处购买。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予以扣除。
2.从犯辩护,李某某作用地位较小,其只负责送货,不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
3.大部分香烟未销售,香烟没有流通到社会,对社会市场秩序的破坏就会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认罪、悔罪、初犯及家庭条件方面的辩护。
五、案件结果
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金额为近30余万,通过智豪律师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最终只认定了少部分金额。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提出的关于有利于被告认定金额,排除一些无法查明来源的香烟、适用缓刑的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外地购进“玉溪”等品牌的假烟。后以每条8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9月,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从其存放及销售假烟的地方查获多种假烟共计静600条,价值近3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在李某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亲属因为担心其安危,决定帮其委托辩护人。亲属首先将目标锁定在重庆专注刑事辩护的智豪律师事务所。亲属第一次在未预约的情况下选择了周末到所里咨询,所里的加班律师接待了亲属,并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过了几天,亲属第二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再次咨询智豪律师。家属在接受智豪咨询的同时,也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案情。货比三家后,亲属还是认为智豪律师较为专业。家属第三次来到智豪,直接签订了委托协议。
三、团队讨论
本案系非法经营香烟案件,根据相关标准25万既可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智豪律师提交团队讨论的主要问题是:1.在部分香烟销售商处查获的香烟,无法确定其来源,不排除系其他商家提供的可能性,是否可以不计算入涉案金额?2.非法经营的数额是以销售价格计算,还是以成本价格计算?3.缓刑辩护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四、律师辩护;
(一)律师会见
2014年10月27日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接受委托当天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2014年10月28日,智豪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提取保候审申请书。2014年11月3日,智豪律师第二次会见,告知取保办理的相关情况。律师在期间先后会见其近10次。
(二)律师工作
经过智豪律师讨论,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思路和方案,主要观点有:
1.应当将部分销售商处搜查到的香烟予以扣除,相关证据显示销售商不只一个上家,无法证明搜查到的假烟系从李某某处购买。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予以扣除。
2.从犯辩护,李某某作用地位较小,其只负责送货,不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
3.大部分香烟未销售,香烟没有流通到社会,对社会市场秩序的破坏就会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认罪、悔罪、初犯及家庭条件方面的辩护。
五、案件结果
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金额为近30余万,通过智豪律师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最终只认定了少部分金额。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提出的关于有利于被告认定金额,排除一些无法查明来源的香烟、适用缓刑的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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